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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009-06-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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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朋问:我去年6月到某市的一家工厂打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前,在工作时间,我在关闭工厂的电大门时,因同事操作失误而导致我的手被大门夹住,经医生确诊为右手开放性骨折,除了因同事操作失误外,工厂的这扇大门,因年久失修,但出事后,已被工厂修好了,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我的伤还没有好,但单位却要求我上班,并且称,如再不去上班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我感到很委屈,我没有追究工厂的责任,而工厂却以种种借口想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工厂应对我的伤负责吗,工厂因我负伤而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你的伤属于工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工伤治疗期间工厂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你的医疗费和工伤期间的工资,工厂因你负伤而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但劳动法同样对工伤的治疗期间做出了规定,如果你的伤已治疗好了或已超出了合理的期限,则你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应该受到工厂规章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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