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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章作业受伤算不算工伤?

2009-06-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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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问:我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人,在某工地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因工头批评我,我与其顶撞而心生怨恨,接下来在上龙门吊施工过程中,我故意违章,不听工头指挥检查护栏安全,不系保险绳上龙门吊作业,结果因一根护栏脱落,使我和另一名工友从3米高的吊篮上摔下,造成我左跟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后,外伤基本痊愈。公司给我报销了医疗费,但我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我故意违章,且公司也受到了上级处罚。一个月后,我旧伤复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关节炎,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我找公司报销医疗费用时,公司认为我旧伤复发引起关节炎是因医院第一次治疗不好造成的医疗事故所致,所需医疗费应由医院承担而拒绝报销我的医疗费。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到底应找谁给我的损害买单?

    律师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本人存在故意违章的主观意向,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但从情节上看,你违章并没有严重到违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度,也无证据证明你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引起的事故或者是本人自残行为所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你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单位不给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你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也应该会批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虽然单位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你的工伤待遇的义务,但单位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你相应的内部处罚。

    关于你旧伤复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而非由企业自行认定。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你旧伤复发确属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应当及时向医院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医疗事故,由公司就此问题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公司没有采取规定等程序解决这个问题,等你去报销医疗费用时,以此理由拒绝支付,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全额报销你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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