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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09-06-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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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某问:看了贵报5月15日登载的《乘用人单位小汽车出差受伤,劳动者可否找司机索赔》的法律咨询文章后,心里很感激晚报对我咨询的问题及时解答。但当我拿着晚报并按照解答教的方法去找公司老板,要求老板按照工伤处理时,老板矢口否认他曾派我和覃某出差,要我拿出公司派我出差的证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也说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我所在的公司是私营企业,平时老板安排工作都是凭他一句话,没有文字手续。现在老板不承认是他安排我出差的,我又拿不出证据。本来老板派我出差时公司还有另外两个人在场,但他们怕“炒鱿鱼”,不愿说真话。我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再次求教:怎样才能证明我是因工出差受伤?

  律师解答:法律规定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同时又规定某些特殊案件适用举证倒置,工伤认定的证明责任即是其中之一。所谓举证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依照该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你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老板不认为是工伤,则由用人单位公司老板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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