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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补偿原则

2009-06-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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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04年8月到某造纸厂车间干操作工。2008年12月20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操作,右手手指被严重损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药费2万余元由王某自己垫付。2009年2月,王某回到公司后要求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以“王某系违反操作规程,且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不但不能给予任何赔偿,还要根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罚。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裁决,公司对王某的全部医药费应予以报销,并应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评析: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错补偿原则。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中,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虽然是违章所致,但并不是王某存在主观故意蓄意所为,因此公司称王某因违反操作规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显然缺乏依据。当然,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王某违反劳动操作规程,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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