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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等于“机动车事故”

2009-06-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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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李某乘坐公交车辆去单位上班途中在车上跌倒受伤,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保障部门则认为李某虽然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并没有发生机动车事故,故认定不属于工伤。

    案例二:

    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因路滑和驾驶不慎自行摔倒受伤。王某认为责任完全在自己,故未向交警报警,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其为工伤。

    分  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因此按照该规定可以看出:

    (1)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交通事故不一定就是机动车事故;“交通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机动车事故”是一个事实概念。

    (2)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在道路上,而“上下班途中”所指的“途中”远比“道路”的概念更为广泛,“非交通事故”不等于一定不是机动车事故。根据原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它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由此,在第一个案例中,李某受伤是由于在公交车辆上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公交车当时是正常行驶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王某驾驶摩托车滑倒受伤,其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伤害情形符合“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中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认定机动车事故的唯一证明资料;对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工伤认定申请,要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而不能随意将职工排除在工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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