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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宿舍内死亡算不算工伤

2009-06-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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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某公司职工熊某于某年某月某日7时许,被人发现在其公司职工宿舍内死亡,后该公司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在家属的要求下经法医确认为过度劳累等因素诱发青壮年猝死综合症而死亡,家属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工伤。

  [调查核实情况]

  在公安机关对这起死亡事故调查排除他杀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事故的现场知情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查明:压铸车间员工熊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二天请假休息,后于某年某月某日上午7时许,被人发现在其公司职工宿舍内的床上呼之不应即向公司汇报的事实经过。

  [事故分析]

  根据知情人员的谈话事实,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熊某不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排除他杀。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表明,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熊某不属于工伤。

  [评析]

  这起工伤亡工伤认定的依据:(1)公安部门结论排除他杀;(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与调查事实,该职工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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