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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如何把握

2009-06-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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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李某于深夜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前往单位上夜班途中,将骑自行车的赵某撞伤,李某随即驾驶摩托车沿原上班必经之路方向疾驰,几分钟后在离现场200米处与电线杆碰撞, 导致死亡。后来,李某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李某属于因工死亡。

    案例二:

    张某在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分  析:

    “上下班途中”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家中,或离开家前往用人单位的过程。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因此,“上下班途中”不仅反映了职工的行为,而且强烈反应了职工的主观动机。

    分析案例一,我们可以发现,李某从家中出发到死亡经历两个事故:第一次机动车事故中李某是去单位上班,应视为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第二次机动车事故中,尽管李某的行使仍然是朝单位方向,但主观动机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逃离的200多米应当定性为肇事逃离途中。因此李某的第二次交通事故应视为肇事逃离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情形。

    分析案例二,我们可以发现,张某在下班回家路线上明显作出了两种行为。一个是沿着回家路线拐到朋友家吃饭的行为,另一个是从朋友家出来又沿着回家路线回家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下班行为,第二个行为确是回家行为。尽管张某第一个行为没有走完回家路线的全程,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行为具备下班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张某拐到朋友家吃饭,表明其行为已转入私人事务,下班行为已经结束。因此,张某发生机动车事故途中应定性为“私人活动结束,回家途中”,不属于工伤情形。

    综上所述,基本可以明确一点,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如果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物,而该事物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当然,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先去吃早餐,或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等,由于该事物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而且符合一般常理,应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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