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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签约私了事后能否要求公司再赔偿?

2009-07-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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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峰:

    2个月前,我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我出院后,公司即与我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我1万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最近,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到目前为止,我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继续赔偿吗?

    律师:

    赔偿协议签订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样无法确定,你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和主动的位置,而你作为迫切需要得到赔偿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此时签订协议,对受损害的一方很可能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公司本应对职工的损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却利用提前签订赔偿协议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使得协议中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产生的损失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此,你应当自知道1万元赔款无法弥补你的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损害赔偿协议,在法院撤销“私了”协议后,你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获得4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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