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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工人的工伤赔偿

2009-07-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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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小花是一家五金厂的冲压工,刚进厂还不到两个月,就被冲床压断了左手的中指和食指。因小花所在的工厂没有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更没到劳动部门申请报备用人资格,属非法用工单位,所以小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困难,认定不了工伤。五金厂的老板支付了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但小花的手残废了,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老板只答应付给小花1.5万元作为伤残赔偿,要求与小花终止劳动关系。小花觉得太少了,但是也不知道多少赔偿才算比较合理。

  法律分析

  到底小花这种情况到底可以怎么处理呢?2004年1月1日由劳动部颁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就派上了用场。首先,小花要带上住院病历和出院证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伤残赔偿金额。确定了赔偿金额后,工伤受害者就可以向工厂提出赔偿了。如果工厂仍然不给赔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结果

  小花被鉴定为9级伤残,按赔偿办法规定,小花获得的赔偿应该按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小花所在的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2,037元,小花的伤残赔偿是2×22,037=44,074元。不过老板没有这么好说话,怎么也不肯给赔偿。因此,小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目前正在等候仲裁结果。

  法律链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节录

  第2条:非法用工单位——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以及使用童工的单位都是属于非法用人单位。

  第2条: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受工伤或者死亡的赔偿——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3条: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受工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费用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第4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也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的费用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赔偿金包括: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5-6条: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7条:赔偿基数——为该受工伤或者工亡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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