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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职留薪期

2009-07-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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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关系到每位工伤朋友的利益。由于对这两个概念认识模糊,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为了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先弄清这两个概念。

  1)医疗终结期

  所谓医疗终结期就是指,职工出现工伤事故之后,从住院到治愈(或病情稳定),由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为止的这段时间。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果医生在出院证明上说明要由住院转为门诊治疗一段时间的,那门诊治疗期结束后,才是医疗终结期。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明确规定了工伤医疗终结期的具体时间。该规定中几乎涵盖了一切工伤医疗终结期。但制定得是否科学,还有待具体的考查分析。

  比如:轻度镉中毒职业病人的医疗终结期规定为6个月,重度镉中毒病人最多只能住院治疗24个月。法定时间一到,工伤病人就遭厂方和医院催促,要求办理出院手续。可能立法者原意是担心病人“小病大医”,浪费资源,增加用人单位和社保的负担。但是慢性镉中毒的危害是长期的,而且会发展,目前仍没有药物可以根治,因此6个月或24个月医疗期的规定有待商榷。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由于工友的身体素质不同,有人身体恢复得快,有人恢复得慢,而到了医疗终结时,有的工伤病友病仍未治好,却要被迫出院,这该如何是好?

  因此我们建议,法律上可做一些修改,加以完善:如果工友医疗终结期已到,但实际上却没有痊愈的话,应当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要求延长医疗终结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当然,如果得不到批准,又想继续治疗的话,就要自己承担医药费了。

  2)停工留薪期

  所谓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后,需要停工休息或住院治疗的时间。这期间,厂方要发给工伤病友与原来上班时一样的的工资待遇。但厂方应该支付多久呢?法律上称这种待遇为住院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津贴最长享受时间为24个月,就是说,厂方最多支付工伤病人24个月的住院津贴,不超过医疗终结期。所以,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而不能多于医疗终结期。

  医疗期满后,如果存在残疾的,当事人要抓紧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

  需要延长医疗终结期的话,就向鉴定委员会申请批准延期。超过一个月未申请评残鉴定的,当作自动放弃。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救济性措施: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后,一年之内工伤复发的,可以重新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继续治疗,并重新确定医疗终结期。1到4级伤残的全由社保局支付工伤待遇,厂方不再负责住院津贴和伙食费。5至10级的也由鉴定委员会重新批准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期间的住院津贴、伙食费、护理费仍由用人单位负责,其它费用由社保支付。

  综合以上两个“期”的规定,可以发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长短问题上,有很大的决定权。因此,工友们有必要弄清这两个概念,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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