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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负责木工活 帮忙干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2009-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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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问: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干铁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帮干铁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砸致双脚后跟跟腱断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但该山庄不服,认为王某并非其职工,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的,而且王某伤后除支付其治疗费外已一次性给付5000元,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山庄与王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一般的民事关系?王某的伤是否为工伤?

  答:根据劳动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我们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山庄与王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而非一般的民事关系。

    本案反映出确认承担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即是工伤事故责任还是民事伤害责任?对受伤害者本人来说,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他们都毫无疑问地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们都是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所以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首先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揽关系,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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