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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买保险要付工伤费用

2009-07-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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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建南宁市鼎盛大厦工程。2004年9月20日,建筑工人罗某在工地搭建工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来,脑部摔成重型颅脑损伤,腿部、双腕也多处骨折。随后,建筑公司承担罗某住院手术治疗的一切费用,一次性付给罗某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和生活补助费1000元。

    因建筑公司否认与罗某存在劳动关系。罗某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罗某的请求。罗某获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5级。

    建筑公司没有给罗某购买工伤保险,罗某无法向有关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因建筑公司未给予工伤待遇,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获得支持。但建筑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给予罗某工伤待遇,支付其工伤治疗费等共计40133元。

    法理评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罗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工导致伤残5级,依法应获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承担为罗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本该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伤待遇责任,依法只能由建筑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判决罗某依法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建筑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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