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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受工伤厂家是否担责

2009-07-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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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艳春:

    我朋友阿明家在农村,上有父母,下有3岁儿子。为多挣点钱,他于2006年底到一私营企业打工,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厂里的其他员工一样做工和领工资。第二年初,老板为他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各付一半。

    2007年8月24日,阿明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导致右眼完全失明。因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厂家没有为阿明申请工伤认定,而是帮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获得了9000元保险赔偿。老板说这其中的4500元算是厂家赔偿给阿明的损失。请问,厂家不与阿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吗?阿明能否要求工厂赔偿?

    律师:

    阿明到工厂打工,虽没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与工厂的其他员工一样做工和领取工资,与厂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也受法律保护。

    工厂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阿明办理工伤保险违法。而人身意外保险是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完全不同。因此,阿明在工作中受伤致右眼失明,如果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就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交付的保险费是厂家和阿明各半,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为阿明,则保险金应归阿明所有,不能算作厂家的赔偿。

    厂家没有按照规定为阿明办理工伤保险,阿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厂家没有为他申报工伤认定,但阿明可以在受伤后的1年内,自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伤残等级等劳动能力鉴定。如果阿明能获得工伤认定,他可以要求厂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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