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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履义务工伤认定费谁承担?

2009-07-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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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小琳:

    我在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我只好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请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我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的费用、医疗费、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律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你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的费用、医疗费、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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