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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工伤 劳动者可获双赔

2009-07-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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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吴华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吴华为该公司工人,2008年3月15日,吴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了损失。吴华同时经某市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并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为公司未为吴华办理工伤保险,吴华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公司以吴华的损失已经被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为由拒绝其请求。吴华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6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依法支持了吴华的请求。

  ■律师点评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所以,某公司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因该公司没有为吴华办理工伤保险,故吴华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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