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反映:父亲原在村里的水泥厂干爆破工作,7年前工作时被雷管炸伤腿。当时村里付了医药费,腿虽保住了,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请问我们现在还能申请工伤鉴定吗?还能要求哪些赔偿?
解答:按照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你们最迟应在2005年前申请,现在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已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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