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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出车祸不再算工伤”五问

2009-07-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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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政策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调整无可厚非,但调整工伤认定范围这一事关亿万群众切
身利益的政策,若没有足够的合理理由做支撑,其调整注定会带来非议与不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虽已有13年之久,但要删除改变的难度应不是来自民众“习惯”坚持,更非各界的不理智和不理解,而是给出的上下班出车祸不算工伤的理由过于勉强,难以成为其改变的理论支点。若在这种情境下坚持改变,只能让人怀疑是“找各种理由把增加的风险转移”。

  一问:车祸可由交强险补偿与工伤认定重复吗?

  国务院法制办在不算工伤的理由中,认为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不难看出,这样的理由其实在暗示交强险补偿与工伤认定存在重复这一事实,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很大程度上是肇事车因过错带来的伤害补偿,与受害人所在单位在赔偿上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职工上下班途中出车祸,肇事车因过错带来的伤害补偿不能用以抵消单位的工伤补偿。若如此,那职工自己入保是否也可抵消肇事车的赔偿了呢?

  二问: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划分标准科学吗?

  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划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现行规定,不仅在政策上存在不平衡,另外还存在人身歧视的嫌疑。因为大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是非机动车,如果仅仅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划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无疑在破坏社会平等意识的建立,不利于社会和谐,是法制社会所摒弃的。

  三问:上下班途中难道就不是为“工作”吗?

  上下班途中虽不算“工作”,但谁能否认它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呢?上下班途中难道就不是为“工作”吗?如果不是为了工作上下班需要,也许伤害者不会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走同一条路,也就是说,若不是为了工作上下班,职工也就不会受到伤害。这种因“工”受到的伤害怎么能不算“工伤”?

  四问:“操作难度大、引发的争议多”能成为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理由吗?

  虽然现在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但这都不足以成为不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理由。有关部门可以细化和严格限定有关规定,将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认定部分另作特殊规定,但绝不可“因噎废食”。

  五问:与国际接轨的工伤认定就是合理的吗?

  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来改变工伤认定范围是群众最不满意和最不买账的“败笔”。难道为了与国际接轨就可以改变一切吗?那我们不免要问:我们的政策到底是为了人民群众?还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国际上的东西是需要“拿来”的,而非全盘接受!这次的改变工伤认定范围同样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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