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反映:我是一家工厂的职工,1991年出了工伤,当时厂方没有上报,现在我想申请做工伤认定,可厂方以更换领导和厂名为由不给我出具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你所述,若没有特殊情况,你已超过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这与厂方是否出具证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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