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7年5月上旬,李上海(化名)被某市建材城东大门工程的木工包工头夏有理(化名)聘请到工地做木工活。28日下午,李上海干活时不慎栽倒,重重摔在水泥地上。李上海的伤情被确诊为:颈髓横断伤,高位截瘫。经过212天的治疗出院后,李上海向夏有理及其上家包工老板宗右钱(化名)索要赔偿未果。李上海遂以夏有理、宗右钱以及宗右钱挂靠的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94783元。可被告夏有理、宗右钱、某市建筑安装公司均辩称,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有理和宗右钱都没有建设资质,被告宗右钱挂靠在被告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承接该工程。施工期间,宗右钱把工程肢解为木工、瓦工等几部分以包清工的形式对外发包,夏有理承包了木工工程。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成为本案激烈争议的焦点。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被告夏有理的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中摔伤,其雇主夏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宗右钱虽挂靠在被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没有建设资质,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宗右钱,故被告宗右钱和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原告李上海可以按照工伤程序主张权益,但是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诉讼复杂,所以李上海提起人身损害诉讼维权为明智之举。本案提醒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尽可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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