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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不公劳动者可申请仲裁

2009-08-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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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15日上午,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王复生(化名)在拆除模板时,不慎从20余米高处摔下。建筑公司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建筑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51421元,一次性支付王复生补偿金15000元(均已给付),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事后,王复生及其家属认为伤害严重,公司所支付赔偿金过低,要求公司再赔偿1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

  工伤处理部门依据王复生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王复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律师点评

  劳动者遭受工伤,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此类案件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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