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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工伤成为工人之殇

2009-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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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将不再认定为工伤,这是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最有争议之处。

  对此,反对与赞成者都有。反对者基本上是企业雇员,为自己的保障利益受损鸣不平;赞成者多为用工单位,认为本就不是自己的错,要为第三人“埋单”不免冤枉。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删除该条文主要出于五点考虑。第一,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有失公平。第三,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删除该条文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不过,将第二、第三与第四条理由结合起来看,难免有推诿责任之嫌。因为非核心工伤保险情形“操作难度大”就不操作了,就只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进行保障,这样的躲避行为并不一定是解决“争议繁多”问题的最佳方法,自然很难让老百姓满意。第五条“更为简便”的提法也给人以同样感觉。

  第五条将中国国情与国外“许多国家”相互参照的做法也难以让人信服。若要参照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话,“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便应是一条“潜规则”。“各国在处理涉及降低社会保险待遇,收窄社会保险范围时都慎之又慎。非有充足与必要的理由、非有成熟的不得不为之的条件,通常是不会动这块奶酪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指出。

  至于第一条理由,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还有黑车,甚至有很多撞人之后逃逸的车,让受害者到哪里去寻求补偿?另一方面,民事索赔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的问题。

  其实,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本就很不完善。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9亿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18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38亿人。今年年初还出现了养老、医疗、工伤这三项保险参保职工人数首次下降的局面。社保越是不完善,百姓就越是不安,此时再减少保障范围必然会很敏感。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但这样的改善是无法抵消工伤认定范围缩小所带来的不满情绪。

  在不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商业保险也很难完全补缺。一方面,国人的保险意识还较为薄弱;另一方面,虽然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广,但商业保险无法取代社会保险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两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不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视为工伤,不是不可以,但人们需要令人信服的理由,需要先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民生可以“有保有压”,但要压得合理、压得明白。在“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提高”的今天,如果上下班路上要时刻操心会在车祸中死得“不值”,原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就有成为“工人之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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