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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超时效伤者能否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2009-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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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爱养:

    去年1月4日,我在公司上班时出了事故,住院治疗近大半年,然后回家休养。我一直等着公司帮我申办工伤认定(单位参加有工伤保险统筹)。今年2月,我拿着伤残鉴定证明材料(6级伤残)给公司,直到这时才知道公司没有给我申请工伤认定。今年4月,我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他们说我已超过1年的时效,不予受理。请问,我能否起诉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4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你在上班时发生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公司未按规定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在1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时效,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于你公司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发生工伤事故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你不能向法院起诉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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