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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工伤待遇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2009-08-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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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四灵:

    我是一家邮政所的职工。去年11月15日,我上班将邮件送到某单位办公楼时,被李某扛着购买的重物撞倒跌伤(该货物系他个人购买),住院治疗了近2个月,单位按工伤待遇给我处理了有关费用。我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说我在上班时受伤属工伤,已获得工伤待遇,不能再重复要求赔偿。请问,如果李某坚持不赔,我能起诉要求他担责吗?

  律师:

    工伤待遇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伤后应当获得的权益,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但工伤职工行使损害赔偿权则是有严格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上班履行职务时受伤,是李某扛的重物所撞造成的,李某对此危害后果有过错,即使你获得了工伤待遇,李某也不能因此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你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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