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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应由职工还是单位承担?如何支付及支付标准?

2009-10-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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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工伤后,职工本人及家属对于在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期间护理费,应由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是职工本人承担,不太明确,并多人多次打电话咨询。为此王律师现就工伤期间的护理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期间没有发生护理费用,即职工的情况个人能自己照顾自己,从客观上讲不需要他人护理人的,即没有实际发生护理费用,也不存在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工伤期间如果发生的护理费用,应当明确的是,不需要职工个人承担,应由单位承担。分为两个期限,一是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应由单位支付。二是在治疗终结后,如果生活仍续护理的,根据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需要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第一种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应由单位支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支付标准应如何掌握是问题的关键。   有人理解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标准支付护理费用,即比如说由其职工爱人护理,则是指在其住院期间其爱人的误工费,那么,王律师认为此种理解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职工属于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员工工伤情况,不适用此规定。] 当然,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派人有效护理的,不能再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护理费用。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王律师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实际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来计算。

    对于第二种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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