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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

2009-10-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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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劳动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中,职工因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一名职工同时和两个单位存在劳资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工发生伤害,到底该怎么划分责任?

  郑宝福挂灯笼摔伤致残

  家住省会建国路西雅小区的郑宝福现在目光呆滞,经常认不清自己的家人。郑宝福的儿子郑飞告诉记者,父亲原本非常健康,且聪明能干,这种状况是今年春节前因工摔伤,导致脑部受损使然。

  郑宝福1988年到石家庄塑胶厂上班,是一名合同制职工。塑胶厂改制期间,生产经营不正常,每月发给他300元左右的生活费。郑宝福的妻子没有工作,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儿子郑飞几年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右手至今不能干体力活儿,没有工作。为了养家,2005年12月,郑宝福到石家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了维修工,当时每月工资680元。2008年1月,工资长到730元。虽然工资不高,但解决了一家人的吃饭问题。可这种平稳的生活并没有维持多久。

  2008年2月4日下午,物业公司安排郑宝福和工友封红红在小区大门口挂灯笼,封红红扶梯子,郑宝福上梯子干活。这时,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因摩托车不好通行,封红红松开手,去帮忙推车。郑宝福从失去平衡的梯子上摔了下来。封红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公司一位员工,将郑宝福送到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救治。公司预交了医疗费。

  2008年2月6日,医院为郑宝福做了开颅血肿清除术。法医鉴定中心在伤残评定书中载明:2008年5月,医院诊断证明,有痴呆表现,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左鼓室有积液……属于伤残六级。

  用人单位抛出“双重劳动关系说”

  郑宝福出院后,郑飞多次和物业公司协商父亲的工伤待遇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9月4日,郑宝福将物业公司申诉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0月15日,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纠纷。物业公司当庭提出,郑宝福是石家庄塑胶厂的正式职工,至今其劳资关系还在原单位,他到物业公司上班时,隐瞒了与其他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不能确认郑宝福和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供了郑宝福从原单位领取生活费和今年6月他在原单位曾工作了几天的相关证据,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律师:工伤赔偿的处理有规可循

  律师分析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禁止一名劳动者可以同时和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前,不少停产、停业或改制企业中,职工虽然和原单位还保存着劳动关系,但无岗可上或支付微薄生活费的事实,势必给职工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如不允许他们出去找工作维持生活,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与当前国家倡导的关注民生的大形势背道而驰。从法理上讲,国家没有哪部法律或法规规定困难职工在企业停产期间,不允许职工到外单位谋生。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应无端限制,本案中郑宝福也不应例外。

  杨保利律师说,我国劳动部门对于一名劳动者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纠纷处理是有规定的: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单位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一单位不再缴纳,但工伤保险的缴纳就不同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郑宝福发生伤害不以他到该单位上班时,是否隐瞒了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标准,只要他能依法证明自己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因工受伤,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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