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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关系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9-11-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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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先生问:我有一台自己的货车,平常以开货车给各工地上拖沙为业。并没有固定与哪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0月25日,我在某工地给人家拖沙时,该工地的路基突然塌方,我的车翻了,人也受伤了,现在还住在医院里。还没有做伤残鉴定。看了你们上期的报纸,我想请问一下,我和该工地的负责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只有给他拖沙时他付我钱的票据,根据这个,我可不可以向该工地负责人或聘请我拖沙的人要求工伤赔偿和车辆损失赔偿?如果可以,大概可以申请哪几项赔偿,多少金额?

  解答:您好!熊先生的问题涉及工伤、侵权方面的法律关系。具体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熊先生所受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其一,熊先生没有固定与任何工地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同时为多个工地拖沙,而不是专门为某个工地拖沙;其二,熊先生帮工地拖沙,工地向熊先生支付的工钱,性质上应当属于“运输费”,而非“工作报酬”。因此,我们认为,熊先生与工地或聘请其拖沙的人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熊先生所受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今年10月25日,熊先生在某工地拖沙时,工地路基突然塌方,给熊先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工地作为施工单位,为了工地运输、通行需要修建的临时道路,应由工地承担维护、管理责任。路基塌方,造成熊先生的损失,工地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向熊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熊先生可以要求工地承担侵权责任。

  三、本案中,熊先生能够得到的赔偿项目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熊先生可能得到的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鉴定费;9.残疾赔偿金;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被扶养人生活费;12.车辆损失;13.车载货物损失;14.现场抢救费;15.善后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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