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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跌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11-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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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鹏: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不久前的一天,我公司职工蒋某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由于站立不稳,突然跌倒致右手腕骨折,当时公交车属于正常行驶之中。蒋某认为他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蒋某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复:蒋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里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是看其伤害是否为公交车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从来信所述情况可知,当时公交车是处于正常行驶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蒋某受伤是由于自己站立不稳跌跤所致,并非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蒋某的受伤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范围,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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