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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经营单位务工受伤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2009-11-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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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土窑厂在被吊销营业热照后偷偷开工,我为了生计到土窑厂上班打工。却不料因砖坯倒塌,造成肋骨和手臂、小腿多处骨折,仅治疗费就花去5万余元。而土窑厂老板只在我入院时给了1千元便不再过问。我听工友说,过去土窑厂正常开工时有位工人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老板赔了10多万元。但现在土窑厂因污染和非法取土制砖早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热照,现在是偷偷开工属于非法经营,不可能还享受工伤待遇。老板也以此为由说给了1千元就已经很不错了。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在非法经营单位务工受伤能获得工伤赔偿吗?马洁

    答:在非法经营单位工作的务工人员受伤后,很多人都有误解,认为只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正规企业职工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在非法经营单位工作受伤,就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赔偿,即使得到赔偿也是象征性的,且数额肯定很低,受伤职工大多自认倒霉。其实,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向从事司法工作的专家咨询后得知,《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非法经营单位工作的职工,受伤后究竟应该怎样赔偿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简称《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必须按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费用,根据《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根据《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其中,赔偿基数就是第7条规定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你在被吊销销营业执照后又私自非法生产的土窑厂工作受伤后,是可以享受到一次性工伤赔偿的,且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待遇。如窑厂老板不给予一次性赔偿,你可根据《赔偿办法》第8条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依法责令该限期改正。如果仍不能得到赔偿,还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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