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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费用的税务处理

2009-1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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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把握住:直接相关性和合理性。那以什么样的“标准”为合理呢?

  在国务院颁发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的待遇等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各地方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但由于以上规定中对于企业职工工伤医药费支出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具体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处理也有不同。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35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却认为: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但工伤赔偿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鉴于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在企业发生工伤赔偿时就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

  4、若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实际税前列支的赔付金额应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款。

  5、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应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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