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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

2010-01-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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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1、用人单位均不同意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2、用人单位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均为员工未能遵守工作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3、用人单位均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问题:在这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以其中一个咨询为案例:

  小王在一家私营公司上班,职务是电焊车间的电焊工,一天上班时由于没有电焊眼罩,在生产过程中飞溅的铁砂迸进了眼睛,眼球被严重损伤,初诊治疗即花费20000多元的检查费和治疗费。小王回到公司后要求报销检查费和治疗费,负责人告知小王,虽然小王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但由于小王违反操作规程(公司给工人们买有电焊眼罩,要求要戴眼罩操作),首先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次还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不但不能给予任何赔偿,还要罚款200元,以示对小王的惩戒。

  律师分析: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职工工伤,我国早在1953年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即制定了相关条款予以保护。从历史上看,工伤责任经历了从劳动者个人责任发展到雇主过失责任直至现在的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迄今,该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

  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劳部发 [1996]266号)之规定,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负伤、致残、死亡的,才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中蓄意违章,应指个人对违章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为此劳动部亦曾发文,明确指出蓄意违章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了“蓄意违章”这一很难界定的说法,只在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当事人系在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时负伤。对此次事故,虽然可认定是违章所致,但并不是小王存在主观故意蓄意所为。所以,公司领导称小王因违反操作规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显然缺乏依据。

  当然,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小王违反劳动操作规程,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受到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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