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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志愿服务受伤不算工伤?

2010-0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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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前,赵某所居住地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位的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参与维持秩序。赵某报名并被入选后,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期间,赵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造成10级伤残。为此,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了拒绝。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赵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他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赵某可以直接向造成他人身损害的轿车所有人主张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从法律角度看,赵某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在不能确定轿车所有人或轿车所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他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者——本案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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