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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者工作受伤属于工伤吗?

2010-0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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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上年退休,但是因为他是建筑工程师有丰富的经验,公司继续聘用他,前几天他在工作中受伤,请问律师,返聘者工作受伤是工伤吗?谢谢。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退休人员因年龄已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就业年龄,即使是受到了企业的返聘,也只能是返聘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但可以在返聘合同中要求企业为其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返聘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综上,返聘者工作受伤是不算工伤的。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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