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工伤事宜如何处理?

2010-0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我叫谢旺东,今年42岁,于2008年6月23日,工作时操作吊机时,吊机臂断掉,砸在我后背而受伤!导致双肩骨折,胸椎十、十一、十二压缩型骨折,左脚脚腕骨折(现在仍淤肿),现在胸椎以及上半身绞痛难忍,当日入院治疗,于7月30日出院,在单位宿舍疗养。直至2009年1月31日药尽,老板在2月3日反乡归来,我向老板提出没有药了,叫他去医院买药。

  没想到老板却说:“不给我买药了,叫我自己去买药,如果自己没钱,就去找亲戚借钱去买药,以后生活费,医疗费都不给了。”全叫我自己想办法!

  我现在每天上半身,疼痛难忍!

  实在没有办法了,求助你们!

  律师解答:

  自己应该立即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到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去做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后,再去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此确定赔偿数额,你老板肯定没代你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一切发生的赔偿费用应该由你老板承担,老板不肯,就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