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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怎样认定的?

2010-0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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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贺国,男,64岁,农民。

  2009年6月20日到郑州同位素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办公楼的门卫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4小时值班制,月薪650元,

  2009年10月30日晚上曾4次为楼内工作人员开门,最后一次是22时为其所长开门,23时左右突发“心梗”,23时55分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0月31日零时死亡。

  请问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工伤。谢谢。

  律师解答:

  属工伤。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作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七)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九)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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