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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辞职期间上班遇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0-03-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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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5日,费县姑娘曹小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2日,因合同期限快到期,曹小姐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公司审批程序复杂,她只好边上班边办理辞职手续。9月4日下午,曹小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去1.2万元,后被鉴定为伤残8级。出院以后,曹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负责人认为曹小姐已递交辞职报告,和公司已无关系。双方协商不成,曹小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局受理后认为,尽管曹小姐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曹小姐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当地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书,认定曹小姐此次受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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