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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能否合并计算

2010-03-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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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大学毕业后,赵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不久就患病。从2006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赵某累计休息了45天。之后,赵某的病情加重,从同年7月1日到12月31日,赵某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的时间累计为60天。之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对赵某作出处理决定。赵某认为自己仍然在医疗期内,并没有旷工,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处罚他。而公司则认为,紧挨的两个医疗期的病假时间应该合并计算,赵某休假3个半月超过了其应享受的医疗期,超出的时间算旷工,应该受到处罚。

    评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每一个医疗期都要从职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病假天数,同时确定医疗期周期。本案中,赵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周期为6个月。从1月到6月的周期内,赵某休假时间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但是随着医疗期周期的结束,病假时间又要重新计算,即7月到12月的周期,赵某仍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赵某休假60天仍然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以旷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要注意重新给职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因为职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其享有的医疗期的期限有可能会随之提高,而医疗期周期的确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之,不论多长的医疗期,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是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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