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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送领导外出旅游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2010-03-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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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郑某系某市一家公司专职司机。2004年10月28日,郑某驾驶该公司的小轿车送经理周某及一家人前往某自然景区旅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当场死亡。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现场,认定郑某无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向郑某的家人支付了2万作为补偿。郑某的妻子出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某公司给付郑某的死亡补偿金2万元”。同年12月间,郑某的妻子向公司要求确认郑某为工伤死亡,依法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公司认为,郑某不是因工死亡,不应当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况且,该公司经理周某已代表公司给付郑某家人补偿金2万元,郑某的家人不应当要请求其他的赔偿。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郑某驾车送领导外出旅游,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分析]

    律师认为,郑某驾车送领导外出旅游,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依法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首先,郑某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郑某是某公司的专职司机,周某是某公司的经理,双方处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郑某作为司机要绝对服从经理周某的指令,不能对周某要求其从事的工作提出“因公”或者“因私”的质疑,只能按照领导的指令视为自己的工作任务加以完成。当周某要求郑驾车送其及家人外出时,郑某只有遵照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郑某按照公司经理周某要求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其次,郑某是公司的司机,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负伤后,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的,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郑某死亡后,其亲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周某以公司名义支付给郑某家人的2万元补偿金应当在上述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郑某的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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