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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

2010-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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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律师你好: 我是黑龙江省鹤岗市的一名农民工,今年3月满58周岁了,在1980年时被鹤岗市的一个集体企业录用矿工,当时有劳动合同,也有保险,现在单位说合同及相关保险单据被弄丢了,1982年的2月我因工受伤,肠切除2/3,术后矿上给予生活补助共270元/月,从1998年开始生活补助增加为420元/月。2008年矿上统一要求劳动鉴定,经市劳动鉴定被鉴定6级伤残,劳动鉴定后,矿上停止了我的生活补助 (自2008年10月至今),矿上要求我去劳动仲裁,然后一次性处理,我想问一下应该怎样计算我的伤残补助及其他的应得的工伤待遇,如果我申请养老保险是否妥当,应该怎样申请?谢谢!

  律师回复:

  1、立即申请劳动仲裁。

  2、您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1920元/月×60%×60%=9676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61条);

  (2)因与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从评残之次月起计算,因您没有说明何时评残的,那我就暂时按2008年10月停发生活费开始计算到2009年4月共计7个月,计算为:7个月×1615元/月×60%×60%=4069元。

  (3)如果今年5月您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可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1920元/月×60%×39个月×40%=17971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1条)。

  因此,你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合计31716元。

  3、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如果单位曾经为您交过养老保险,那么在当地劳动局就会有备案,您可以去查一查。如

  单位从没有为您交过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单位为您补交保险。加上国家开始实行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的视同缴纳的年限,如果加起来超过15年,那么,您应当在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到时享受不到,那么,就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原单位解决了。如果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是按照黑龙江省新的政策,如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月领取养老金。

  就目前来说,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将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大势所趋,相信不久就会有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出台。现在,在地方,如北京就有明确的规定。

  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三、黑龙江省2008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3046元,月1920元。

  2007年度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386元,月1615元。

  四、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少于十五年。

  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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