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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0-03-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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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

  享受条件: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含康复治疗)

  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实际发生额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T29

  2、住院伙食补助

  享受条件: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

  承担: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T29

  二、辅助器具费

  享受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标准:实际发生额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T30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期待遇)

  1、原工资福利

  享受条件: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

  承担:用人单位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A、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

  B、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停工留薪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C、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依据:T31(K1、K2、)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享受条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承担:用人单位

  标准:实际发生额

  法律依据:(T31K3)

  四、生活护理费

  享受条件: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T32

  五、工伤待遇

  (一)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条件:略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标准:本人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法律依据:T33K1

  2、伤残津贴

  享受条件:略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法律依据:T33K2

  3、退休待遇

  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法律依据:T33K3

  4、基本医疗保险T33K4

  一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本人基本医疗保险

  (二)五级、六级-----保留劳动关系或者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条件:略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标准:本人工资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法律依据:T34K1

  2、伤残津贴

  享受条件:略

  A: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不享有伤残津贴。T34K2

  B: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承担:用人单位

  标准:本人工资五级70%六级60%

  实得伤残津贴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差

  法律依据:T34K3

  C: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给与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由省级制定。不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T34K4

  (三)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享受条件:略

  A:保留劳动关系的,给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法律依据:T35K1

  B: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再享有伤残津贴)

  承担:用人单位

  标准:省级制定法律依据::T35K2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六、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条件: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由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用意见T7

  1、工伤医疗待遇(T29、同上)

  2、辅助器具费(T30、同上)

  3、停工留薪期待遇(T31、同上)

  七、因工死亡待遇

  A:享受条件: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

  承担: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T37K2、K3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配偶40%、其他亲属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可以增加10%

  核定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60个月

  具体标准统筹的区政府确定,报省级备案

  B:享受条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以后死亡

  法律依据:T37K3

  1、丧葬补助金:(同上)

  2、供养亲属抚恤金:(同上)

  八、因公下落不明的处理

  享受条件:职工因公外出下落不明、职工在救灾中下落不明

  处理:1、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

  2、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由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法律依据:T39

  九、再次工伤待遇T43

  享受条件:职工再次发生工伤

  处理: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余皆不变。

  十、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支付T40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收监执行的。

  十一、用人单位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T41、T42

  1、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单位破产的: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4、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原单位承担责任,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职工被派遣出境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的,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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