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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后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2010-03-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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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是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着最危险的职业,干着又脏又累的活,他们用血与汗换来的劳动报酬还一直得不到可靠的保障,他们的工伤待遇更没有保障了。笔者是一名从事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律师,对农民工工伤后的维权之艰难深有感触。

  据笔者了解,农民工工伤之初,用人单位一般都会给予治疗,并提供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伤待遇,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不会考虑。而农民工在伤情基本稳定后,其本人或其家属大多都会向律师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咨询,当其了解相关权利后,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就会产生。用人单位此时往往会采取停止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及拖延诉讼的时间等方式迫使工伤农民工作出重大让步。而最后结果大都是用人单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了普遍损害。

  为什么农民工工伤待遇普遍得不到落实?笔者认为除了劳动主管部门在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方面的力度不够这一根本原因外,工伤农民工维权难是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实践中工伤农民工维权面临着三大困难:即工伤认定难、法律程序走的难、执行难。

  一、 关于工伤认定难。

  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伤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资料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地方法规还往往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见《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这些看似简单的资料,对于一个农民工而言并非容易的事。

  典型的类型有:(1)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由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这样就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很少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不用说让农民工拿出劳动合同文本几乎已是不可能,就是让他们拿出其他书证也是非常困难,如果受伤的农民工人缘关系没有搞好,连两个有效的证人证言也会难以提供。(2)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部分民营企业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就用上了歪主义,如以节省费用为由故意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即使治疗终结也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有的以某某办有工伤保险为由,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这样工伤农民工得到的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就存在很大的瑕疵。(3)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例如湖北籍农民工常某在河南省某煤矿打工时不慎从井架上摔下成了植物人后,矿主将可能会作出证言的湖北籍农民工全部辞退,这样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证人证言,最后不得不上访之国务院才得以解决。

  其次,求工伤认定部门办事难。部分工伤认定人员在从事工伤认定时,看到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对工伤认定程序的无知,总觉得自己可以决定一个工伤农民工的命运,总想得到一点额外回报,可他们又为了尊严和安全不愿明说,而淳朴的农民工很难悟到其中的奥妙。这样,工伤农民工一趟又一趟的来要求认定,似乎手中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永远达不到要求,工伤认定部门也总有不予受理的理由,也从不会按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理由;即使有一天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手中的材料无可挑剔时而被受理,申请人也需耐心等待80天,因为相对于农民工来说财力雄厚、社会关系较好、又是当地人的民营主早已经通过各种关系拜托工伤认定人员了。

  二、 法律程序走的难。

  工伤农民工在寻求工伤待遇时,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工伤待遇方面作出大幅度的让步;另一种是冒着很大风险去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寻求本应当得到的待遇。

  民营业主一旦发现工伤农民工有可能通过法律寻求工伤待遇时,往往会采用较极端的处理方法。(1)不再支付工伤农民工的任何医疗费、生活费,使工伤农民工马上陷入困境;(2)通过各种关系拉长诉讼程序。例如先让工伤认定人员拖延工伤认定受理时间,再让工伤认定人员在法定最后期限作出工伤认定,这样的程序少说也要4个月;接着是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需要8个月,再接着提起是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再次鉴定,这样又需要6个月时间;接着是劳动争议仲裁,少说2个月;15天时又起诉,9个月后一、二审结束。所有程序下来要30个月左右。难怪有的民营主经常大言不惭的说:宁肯把30万花在办案人员身上,也不给打官司的农民工一分钱。面对如此恶劣的环境,农民工有几个能撑到底可想而知。

  三、 执行难。

  工伤农民工能经过工伤认定和马拉松式的诉讼后不作出重大让步的人很少,即使不作出让步,此时其财力和精力可以说消耗殆尽,一张盖着国徽的判决书的执行几乎会使他们绝望。因为此时工伤农民工会发现平常财大气粗的老板帐户上基本上没有钱可供执行,企业值钱的财产几乎都是第三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能还不够法院的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花费。

  笔者认为,造成工伤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主要有:(1)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虽然近年来国家重视农民工的维权,但一直没有真正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制,使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社会的保障;(2)行政腐败和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农民工寻求法律救济的代价太高;(3)用人单位转移财产得不到有效遏止和打击,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后也无法得到真正保障。在这种状况下,不要说农民工,就是专业的维权律师对坚持诉讼最后的结果都无法预测,农民工作出让步已经是现实生活中唯一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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