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6月25日,平煤集体某矿职工刘某在井下放炮时崩伤头部。2006年6月27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四级。随后,刘某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2008年8月某一天,刘某与邻居姚某发生争执,并将姚某一眼睛戳伤。经鉴定,姚某伤情为轻伤。
刘某就其涉嫌犯罪后的工伤待遇进行咨询。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显然,依据该规定,涉嫌犯罪的工伤职工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以及是否收监执行等不同情况下的工伤待遇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没有判处刑罚或者被判处刑罚,无需收监执行的(如缓刑、管制、拘役、判决生效时羁押期间已满或者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无需收监执行的等),工伤待遇不变。
第二种情况:被判处刑罚,需要收监执行的。这种情况,判决生效前工伤待遇不变,收监执行时则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恢复工伤待遇。
【提示】
本观点借鉴了《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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