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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

2010-03-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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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的规定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自发生或诊断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湖北省最长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工伤认定之日10日内书面通知。

    (二)程序

    1、首先进行工伤认定:(1)认定为工伤;(2)视同为工伤;(3)不属于工伤;(4)不视同工伤。

    2、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上述(1)、(2)范筹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湖北省可进行四项鉴定四项确认)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3、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算;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计算;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30%计算。

    4、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b、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c、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d、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a、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b、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c、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d、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上每降一级递减2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交的各项社会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北省是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五级伤残为34月,六级为28个月)。

    6、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上每降一级递减2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北省七级为14个月,八级为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内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a、配偶每月40%;b、其他亲属每月30%;c、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职工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的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7条的规定处理。

    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职工被派谴出境工作,依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四)湖北省的相关规定

    1、湖北省的规定还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2、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1)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2)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3)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4)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2)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80%支付;

    (3)依次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4)距法定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4、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

    (1)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100%记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80%记发。要求定期领取的,用人单位可按前述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付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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