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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受伤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0-03-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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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去年6月,我在上班时因生活琐事与同事耿某发生口角,继而打了起来,我被打伤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扣发了我的工资。我出院后,要求单位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但公司却不同意,认为我应自负一切损失。请问,我在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你是因生活琐事与同事耿某发生口角打架受伤,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所受伤害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无任何联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你和同事因口角而打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你因被打而受伤住院治疗,你所受到的伤害也不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你的损失可以向耿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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