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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

2010-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立法宗旨看,这是随着工伤保护范围的扩大,将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场所的一种延伸,对事故中在本人责任未作限制性规定,与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一致的,体现了以人为本,扩大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
 
    在本人几年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共受理各类工伤案件300余起,其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申请案件占10%左右。在审查、受理和认定程序中,做为一名基层的劳动保障工作者,必须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近几年工作当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案件,在实际调研交流当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值得商讨。
 
    一是“无责任补偿”原则适用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案件是否合理的问题。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要义在于: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它人或者劳动者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无责任补偿”原则如果规定在正常工作场所即生产和工作区域内执行,可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对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最大的保护。但是“无责任补偿”原则适用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案件,笔者认为是片面和不合理的,主观上是“以人为本”,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客观上一些具体行为似乎存在践踏或淡薄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典型的案例一是闯红灯,二是无证驾驶,三是超重超量载人载物等等,这些具体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理应受到教育和惩处,强化法律法规意识,而不应该一味强调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都是无过错、无责任的补偿,应分责任大小区别对待。
 
    二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来衡量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科学,显失公平。
 
    既然将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场所的一种延伸,那么职工同为上下班,为什么仅限定了“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其它事故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现在国家大力弘扬和提倡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鼓励公民大众尽可能的步行和骑自行车上下班。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和步行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或者由于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行为而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条例》该条规定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没有把握住工伤保险待遇的实质问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一视同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