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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返聘职工发生工伤该咋赔

2010-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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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籍职工李三强于2006年6月从塘沽某电子公司退休。因单位上了新的进口机器,经协商后,他于2007年10月被返聘回原单位上班,口头约定李三强担任技术指导,仍按在岗时的高级技工待遇发工资,其他内容没有涉及。2008年3月21日下午,李三强在和三名职工调试机器时,被撬起的机器轧伤左脚,造成骨折。住院20多天的治疗费用,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出院后,李三强的家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李三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不能再主张工伤待遇。

  借调人员发生工伤企业间相推诿

  杨志鸣是某钢铁集团公司的电焊工。2005年10月,他被借调到该集团公司新开工的分公司。工资由分公司拨付原单位后,原单位按时往其工资卡中发放。2007年12月27日,他在工作过程中,被工作面上方掉下来的工具箱砸伤头部。治疗结束后,回家疗养,经常伴有头痛。他要求借调单位为他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借调单位答复他:应去找原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可原单位说,借调是集团公司两个分公司领导之间的口头协议,没有就发生工伤赔偿进行过约定,导致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处理。

  劳动部门:借调职工工伤待遇由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承担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一直按照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该办法中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由借调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我省在裁决此类纠纷时,也一直坚持“谁用工,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目前,在借调职工发生工伤时,先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正常要求和程序,为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之后,用人单位再通过工伤补偿约定,向借调单位讨还相应的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的,事后还可以就此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负责同志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这样处理起来,便于职工日常工伤保险费用的按时缴纳和管理,为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提供了保障。如果由借调单位负担,由于他没有为借调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在产生工伤费用巨大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借调单位受经济实力所限,而心有余力不足的现象。该同志建议,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在有职工被借调的情况下,应签订书面约定。有约在先了,双方意愿和真实意思得到体现,出现问题,一般不会再因经济补偿的金额产生分歧。

  律师:返聘职工的工伤待遇应参照工伤标准执行

  律师说,对于退休人员返聘、重新就业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赋予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但并没有禁止这类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权力,因此,他们务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律师分析说,从用工的形式看,被返聘的职工重新上岗,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职工并没有什么两样。他们在劳动时,也和其他职工一样,同样存在着受伤害的风险。但现实生活中,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需完全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是导致用人单位不积极赔偿的主要原因。

  律师说,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情况下,国家文件精神也可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转发中央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发[2005]9号)的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按照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应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裁定用人单位的赔偿标准,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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