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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的工伤谁管?

2010-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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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是某电子公司的一名工程师,2001年5月张明被借调到一家刚刚成立的合资企业工作,为此电子公司与这家合资企业签订了借调协议,约定:电子公司将张明借用给合资企业,借用期为半年,工资由合资企业支付。

  当事人张明:我在这家合资公司工作了2个月以后,那天我到会议室去开会,它的那个室外楼梯由于年久失修突然倒塌,把我砸伤了,(身体)发生了很多处的骨折,当时把我被送进医院,他们(合资公司)付了医疗费。出院以后他们(合资公司)认为我干不了了,就让我回原单位(电子公司)。我认为我是在这家公司(合资公司)工作时负的伤,所以合资公司应该给予我工伤待遇。

  对于张明的要求合资公司坚决不同意,理由是张明不是合资公司的员工,是借调来的。况且公司已经为张明承担了医疗费,所以合资公司不需要再为张明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根据这个案例的情况,两个企业在借调协议当中只约定了员工在借调期间工资由合资企业承担,而没有约定发生工伤以后由谁来负责,既然张明已经被认定为工伤,那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在借调单位,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就应该由借调单位来负责,张明的工伤应该由合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当事人张明:我在劳动局作过工伤认定以后,就把合资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明胜诉。合资企业将承担张明今后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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