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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未及时申报工伤,被判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2010-06-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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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于2009年3月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5个月后,因车间顶灯脱落,砸中正在工作的姚某,导致其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并落下7级伤残。可公司却一直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姚某至今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由公司直接向姚某赔偿全部工伤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却在远远超过30日的时间里,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何种理由,均说明其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针对此类情形,姚某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我救助:

    一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懈怠履行义务,而给职工造成损失,国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鉴于本案已经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姚某可以直接行使该项权利。

    二是姚某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如果公司拒绝承担姚某因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姚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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