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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有无明确法律规定?

2010-06-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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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公务员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一、首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问题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有明文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但是,机关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与事业单位职工又有所不同。机关单位职工还应遵循《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77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但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伤保险权利,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致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务员遭受工伤,还很难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事业单位职工遭受工伤应该如何处理,依据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则上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但也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另一种情况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不过,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依然是过于笼统,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也交代不明,这方面还需要有配套的才能落实。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待遇涉及的项目有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辅助器具的配置)、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确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确需护理者可享受生活护理费,解除、终止合同者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的职工还可享有: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死亡除外),符合供养斗亲属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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