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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 雇员所受工伤应该由谁负责?

2010-06-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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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0月,高飞(化名)经人介绍到甲煤矿(化名)打工,负责井下推煤工作。该煤矿的投资人为乙村委会(化名)。一天,他上夜班推煤,在与同班工人错车时掉进采空区,被送往医院治疗。为此他先后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甲煤矿为他支付了4万余元。后来他被鉴定为工伤致残8级,并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公负伤。后甲煤矿对这一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维持该认定结论。不久,甲煤矿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高飞将甲煤矿及其投资人乙村委会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并负担二次手术的费用。
    在庭审中,甲煤矿否认自己曾经雇佣过高飞,认为他的受伤与煤矿并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煤矿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所以拒不同意赔偿。乙村委会辩称,甲煤矿是否雇佣高飞,自己并不清楚,高飞要求赔偿一事与自己无关,请求驳回他的起诉。

    房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煤矿赔偿高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万余元;乙村委会对甲煤矿进行清算,并以清理的甲煤矿的财产清偿上述债务。

    法官讲法: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当雇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对该单位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甲煤矿否认曾经雇佣高飞为自己工作,但根据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和认定结论,可以证明高飞所受损害属于工伤。而且,在事故发生后,甲煤矿也为高飞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此可见,甲煤矿也认同自己和高飞之间的雇佣关系,所以,身为雇主的甲煤矿,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甲煤矿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甲煤矿尚未进入清算阶段,它只是发生了即将终止的原因,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要停止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它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所以仍然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所负的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自己雇员的工伤责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工人,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由该单位向其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甲煤矿不能以自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拒不承担对高飞的责任。

    而对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乙村委会而言,根据民法通则47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应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所以,作为甲煤矿的出资人,乙村委会应当在甲煤矿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后,对该煤矿进行清算,对内及时清算煤矿的账目和财产,对外清偿煤矿所负债务、收取债权、交纳税款等,并以清理出来的煤矿的现有财产清偿煤矿债务,而不能以自己不知晓煤矿与高飞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自己置身度外,拒不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房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对于广大劳动者,当因工伤受到损害时,如果发现这种原本雇佣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发生了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意外情况时,仍然可以向自己的“老板”主张权利,因为此时该单位还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你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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