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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范围及赔偿问题

2010-07-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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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上个月14个号骑电动车去上夜班,到厂里和刚好下班回家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当时也是对方骑错的他没有靠右骑),而导致了我的左手食指末节粉碎性骨折,当时医生就把一小块骨头剪掉了。不过医生叫我住院我没住因为我的小孩需要照顾医药费也只是花了三百八。所幸对方没有受伤。我请假在家休息了一个多月,等我再去上班发现我的奖金也扣了一个月。(因为厂里规定当月请假超过三天就整个月没有了)而且不给保工伤。理由是我骑的不是机动车。现在我的手指也短了一点,指角也没长出来。像我怎样算工伤吗?如果是大概能赔多少。去哪个部门投诉。

  律师解答:

  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各地认定不一样,你可以去当地交警部门了解一下,如果要求认定工伤,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工伤鉴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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